重庆打掉敲诈团伙14名嫌疑人被移送起诉 该组织头目仅18岁

8年前 (2018-09-04)未命名

记者从重庆市公安局了解到,重庆铜梁警方近日打掉一个利用社交媒体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的涉恶犯罪团伙,团伙14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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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铜梁警方接到市民刘某报警,称其通过微信认识"好友"小易,双方谈好价格约定在某宾馆碰面。刘某到达约定宾馆扫码付款后,一名自称小易男友的男子出现。该男子恐吓并威胁殴打刘某,刘某为息事宁人,通过微信多次向对方转账,先后被敲诈勒索2000余元。

警方经调查,一个利用社交媒体,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等犯罪的涉恶犯罪团伙浮出水面。该团伙以赵某渝(男,18岁,重庆綦江人)、胡某(男,22岁,重庆铜梁人)、文某勇(男,20岁,重庆潼南人)为首,分工明确,由赵某渝负责招募网络招嫖聊手、拟定卖淫方式及价格、嫖资分配方式、确定卖淫地点,由胡某、文某勇负责招募卖淫女、司机等人,按赵某渝等人提供的嫖娼人员信息到重庆主城及周边地区具体实施卖淫活动。在组织卖淫过程中,赵某渝、胡某、文某勇又指挥团伙成员通过电话,以语言威胁方式对嫖娼人员进行敲诈勒索并从中获利。

今年4月中旬,铜梁警方组织专案组分赴四川泸州、重庆綦江、重庆沙坪坝等地,历时3天,将该犯罪团伙13名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8月下旬,专案组通过网上追逃将该团伙最后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黄某抓获归案,并于近日将1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移送起诉。

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8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共9条,提高了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敲诈勒索“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的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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